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与实际支付工资不一致的,应以实际支付工资为准。如果要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劳动者需要提供实际支付工资的证据。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九项条款。如果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较低的工资标准,而在工作中发放较高的工资以逃避法律规定的以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加班费等责任,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一旦发生纠纷,仲裁机构和法院会支持以实际工资为准。劳动者可以留心保留领取工资数额时的证据。
如果聘书的内容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就不能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聘书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且双方按照聘书的内容履行彼此的权利义务,就具有了劳动合同的性质,可视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如果双方并未就薪水报酬做出具体约定,那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如果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同意,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总之,劳动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法律关系,应当严格执行。劳动者应当保留好自己的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