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上班老板不给工资怎么办(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办?)

案情详情

刘某柒,入职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从事电工作业。双方于2016年11月10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

2017年11月17日,公司通知刘某柒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并将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通知书给予刘某柒签收,刘某柒拒绝签收,公司就告知刘某柒将通过EMS邮寄到合同约定的地址,2017年11月30日通知刘某柒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刘某柒未来办理。

2017年12月2日开始,公司就不让刘某柒回到原岗位上班,并在打卡机中把刘某柒的名字删除了,也不让刘某柒靠近维修房,但是刘某柒还是每天回到打卡机旁边,期间刘某柒也多次到劳动部门申请援助,刘某柒一直维持这个状态至2017年12月29日。

2018年3月7日,刘某柒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驳回代通知金和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请求

2018年3月7日,刘某柒作为申请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刘某柒的仲裁请求。

刘某柒不服,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7350元。

一审判决: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请求支付代通知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代通知金的问题。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知,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于2017年11月30日届满后被告没有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而解除,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法定情形。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代通知金735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原告刘某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交还设备房钥匙、工服、电梯梯控卡、厂牌,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应在原告刘某柒交还上述物品后十日内支付医疗报销费458元予原告刘某柒。

二、驳回原告刘某柒的全部诉讼请求。

17岁上班老板不给工资怎么办(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办?)

一审判决书

提起上诉

刘某柒不服原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的劳动合同是2016年11月10日填写的,合同期限是一年,终止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公司应支付代通知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答辩

1、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1月10日到2017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续签,已于2017年11月17日由综合管理部当面通知并发放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刘某柒拒绝签收《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公司通过EMS将《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邮寄到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刘某柒拒签后EMS退件。公司于11月30日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5182.56元;

2、不存在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刘某柒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后公司不续签终止,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三种情况,故根本不存在需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刘某柒要求支付代通知金无法律依据。

二审判决:合同到期终止无需履行提前通知对方的义务,无须支付代通知金

关于代通知金的问题。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刘某柒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1月30日期满,公司不再和刘某柒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原审判决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的义务是在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所负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对于劳动合同何时终止已经有预期,在此情况下无需履行提前通知对方的义务。

综上,刘某柒上诉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代通知金7350元,因欠缺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问题。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而应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刘某柒再次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某柒的上诉请求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7岁上班老板不给工资怎么办(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办?)

二审判决书

以案释法【代通知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7岁上班老板不给工资怎么办(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办?)

所谓代通知金,就是平日所称的“N 1”中的“1”,用人单位用“1”的代价,而不必等到三十日后,即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1”的解读,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细节。

1、“1”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代价,有且仅存在于N 1中,法律中没有2N 1的规定。土豪公司愿意给N 2/3/4…,或者愿意给2N 1,那是公司单方面的意愿,土豪请随意。

2、“1”是有限定条件的,有且仅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三种情况下,才会存在“1”的问题。即:除此三种情况外,不存在任何法定 “1”的规定。

3、“1”=解除劳动合同前的上一个月的月应发工资。“N”=解除劳动合同前的过往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1”不必然=“N”

3.1假定:张三10月应发工资2万,过往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13万,11月解除劳动合同,那N 1=N*13 1万,合法。

3.2假定:张三10月应发工资1百,过往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13万,11月解除劳动合同,那N 1=N*13 1百,合法。

当然,上述中的“N”,“过往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都有不同的细节解读,和“1”的关系不大,此处不做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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