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游新闻
编辑/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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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附提问方式)
下面是我们精选的律师问答
希望对你有帮助
01. 老婆出交通事故去世
嫁出去的养女能继承遗产吗?
张玉婷
主任律师
养女有继承权,和是否婚配无关。
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且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他亲生子女以及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因此,只要有合法的收养手续,养女是有继承权的,具体情况建议您咨询律师
02. 售后将我好的东西拆坏了
怎么样才能让他们赔偿?
马林达
高级合伙人律师
您好,依据您表述的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1、依据《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送修物品在维修期间,售后维保单位具有负责保管义务,如果保管期间送修物品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鉴于您陈述送修时,除了故障部分外,其他均属于正常和良好。您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比如提供售后维保单出具的维保检修清单,一般该清单上会记录维修物品在交付时的名称、现状、型号、颜色,外观及故障等。或者提供维保单位在接受您物品时的现场录像。
3、如果您在取得充分证据证明确系维保单位故意或过失损毁您物品,当然有权要求予以赔偿。如果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予,则无法维权。
03. 女方无工作无收入
可以强制执行抚养费吗?
王艳
合伙人律师
您好!前妻她没有工作不是不尽抚养义务的理由,给孩子抚养费是法定的义务,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她要求支付抚养费,如果名下没有财产的话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把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给她生活上造成一定的压力。
张玉婷
主任律师
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所以,这是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有《民法典》等法律做支持。
你们之前是登记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如果是登记离婚没有对抚养费的情况详细约定,或者约定过低,就需要先就抚养费问题起诉到法院,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支持后对方还不支付即可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之前是判决离婚,并且对抚养费有判决,可以持生效判决书至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女方无收入可执行其名下的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女方的部分也可以强制执行。具体情况建议您咨询我们律师!
04. 离退休不足10年被辞退,该如何赔付?
牛晓峰
专职律师
具体要看解除通知书上载明的原因和证据,公司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赔偿,满足一定情形的如劳动合同法40条的内容,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违纪开除等情形是没有任何补偿、赔偿的。
05. 非法放贷会判刑吗?判几年?
杨宗芳
专职律师
您好,非法房贷情节严重会判刑,根据情节判5年以下或者以上。
非法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期推荐律师
牛晓峰
牛晓峰
专职律师
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对民商事领域尤其劳动法律事务有深入的研究。担任多家政府机构、上市公司、大型国企、外资企业等单位的法律顾问,包括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贝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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